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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谈谈新规fc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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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个楼,本人学法
楼主强调分清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还有一点就是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两个东西。
吸毒属于是违法记录不属于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开。企业可以要求应聘者出具。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般只有政审才行。个人和私企无法去申请。吸毒不会通过政审。
另外包括一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吸毒的职业,比如滴滴司机,滴滴则有权向公安机关查询从业者是否有过吸毒记录。
也就是说封不封存,除了进体制内政审和部分特殊职业,个人和私企一直都没有办法去查询别人的违法记录。
封存制度并不是只针对的是吸毒,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 嫖娼 打架斗殴等几十个行政处罚行为。吸毒只是其中一种。
无论封不封存,2011年实施的禁毒条例已经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不允许公开吸毒人员信息。
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个人向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部分地方会备注违法记录,比如嫖娼卖淫,但不会备注是否吸过毒,因为吸毒人员信息根据禁毒条例不得公开。
封存制度指的是档案查询封存,且针对的是吸毒之外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为关于吸毒2011年的禁毒条例早就规定了不允许公开。也就是说,你过去 现在 未来 本就无法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你的领导同事是否吸过毒。除了政审和部分职业之外,民营企业也无法查询到员工有无吸毒记录。反而是新修订之后,过去存在能查到员工违法记录,比如卖淫嫖娼,而新修订之后无法查询,你的领导同事伴侣可能嫖过娼***才是真的。
封存制度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更不意味着放纵鼓励。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封存制度包括了吸毒卖淫嫖娼盗窃猥亵打架斗殴赌博这些行政违法而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行为。吸毒过去就不会公开,吸毒作为行政违法受封存本就是包含关系。并不是特意针对吸毒封存。
本次事件的原因有两个
1.宣传口和司法口的割裂,宣传口宣传吸毒是十恶不赦,但司法口只是将其作为行政处罚处理。因为吸毒行为只是自伤,而贩卖毒品则是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二者的恶劣程度完全不一样。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在我国是重罪中的重罪。
在这样的矛盾下,一方面朴素认知吸毒是十恶不赦,而在执法司法体系中,吸毒只是行政处罚,甚至吸毒者在吸食之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免于处罚,我国政府对于吸毒者一直都是持挽救态度,对于贩毒者一直都是打击态度,二者的性质都不一样,吸毒封存跟所谓禁毒工作白干了缉毒警察的血白流了无任何关系。缉毒警察是跟贩毒者制毒者作斗争,吸毒者适用戒毒所 社区矫正 公安机关监督等方法,二者的斗争程度完全不是一个等级。
吸毒万恶不赦和吸毒只是行政处罚的矛盾在本次舆论中彻底炸开。
2.南通文旅的行为实属愚蠢,官号绝不能带阴谋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5段最后一句指出《建立轻微犯罪封存制度》。举重以明轻,轻微犯罪在未来都会封存,那么封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更是应有之义和先行措施。我国执法司法是从惩罚性到挽救性转变。这是zy的决定,不是什么武汉大学教授的决定。
禁毒条例从2011年就开始实施,吸毒者信息不公开已经有14年了,按照某些舆论的逻辑,那么现在中国早就各地是毒虫了,思之令人发笑。
吸毒劣迹艺人封杀跟封存制度没有关系,因为封杀劣迹艺人是广电文化部门的事情,封存制度只是档案记录查询受到限制了而已,公家单位照样可以查,广电文化部门照样按照相关规定对吸毒艺人进行封杀。
至于抢工作的问题,前文已经说了禁毒条例已经实施了14年了,这些担忧纯粹是杞人忧天,公安机关不公布 不意味着 吸毒者被朋友家人同事领导发现并被企业开除和受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封存≠不处罚不管理
封存只关乎于吸毒者档案和记录查询问题。
更何况早就查不到吸毒者的档案和记录,你应该担心的是以后嫖娼犯卖淫犯猥亵犯盗窃犯等等跟守法公民抢工作,而不是对着早就严格管理的吸毒哈气。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25楼2025-12-01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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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所见略同,还是这种接地气的铁帖子好。
    而且补充一点,这次事件有不少媒体吃人血馒头,恶意带节奏,部分自媒体打着法律从业者的行为不但没有尽到解释法条的义务,反而是说着什么妥协等等推波助澜。这种为了流量连烈士都能消费、毫无底线的行为应该严惩。尤其是官号更应当以身作则!点名男同文旅。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26楼2025-12-01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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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7 0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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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很理性客观的分析。挑破了宏观治理和微观个人安全的矛盾。我极其同意lz说的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言论。实际上个人也是同理。与其放一个无所事事的人在社会上到处流荡造成意外,还不如把他固定在一个地方避免事故。(当然,也同样可以理解处于被固定位置的群众的恐慌,因为要与有前科的人共事,谁知道会不会怎么样?(ps,虽然你以前也不知道会不会与这样的人共事,但你得知之后就会很恐慌,这恰恰是弗洛姆效应的一大体现。))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8楼2025-12-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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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能有温度,执法要有温度….怎么到你这反过来了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25-12-0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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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赖啊,终于看到了一个理性客观,以宏观角度去详细分析各方面利弊得失的帖子。互联网需要你这样的人,你这条帖子如果能广泛传播,那么它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32楼2025-12-0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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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3楼2025-12-0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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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文章,令本吧蓬荜生辉啊简直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4楼2025-12-1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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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相当不错,给你点了。
                话说国务院的反映窗口你去试了吗)


                IP属地:黑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36楼2026-02-1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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