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流传总范围(分区域,最完整考据)
1. 西南地区(最盛,费孝通观察地)
云南全省汉族乡村(昆明、禄村、玉溪、楚雄等):民国最普遍,官府多次禁而不止;
贵州、四川南部:汉族、苗族、侗族、彝族均流行,未满 7 岁夭折婴儿一律树葬;
史料佐证:《清稗类钞》明确记载:云南土人,未满七岁小儿死,盛棺悬之树,任鸟啄食。
2. 南方华南、江南(汉族传统陋习,)
江南:江苏、浙江、上海、皖南明清 — 民国,夭折女婴、私生子、病婴大量挂树 / 弃树,上海郊区、苏南浙北乡村极常见;底层贫困 + 重男轻女,溺婴、挂树、弃婴并行,
广西、广东、福建:瑶族、汉族都有 “挂葬”,婴儿装竹筐挂树上,认为可快速转世、母亲再孕。
3. 北方(少数民族为主,汉族少见)
东北:鄂伦春、赫哲、达斡尔,夭折婴儿桦皮裹尸放树杈;
西藏、川西:藏族树葬,仅限周岁内婴儿,视为灵魂纯净。
殷夫《孩儿塔》题记(浙江象山,民国)
孩儿塔是我故乡义冢地中专给人抛投死儿的所在。乡间更多直接弃于山野树上,不入塔。(象山属于浙东江南,1920 年代实景)
梁其姿《明清慈善组织》(中研院经典)
江南溺女、弃婴最盛,除溺毙外,弃树、悬树是乡村最普遍处理方式,城市才建婴儿塔。
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吴江,1936)
村里婴儿死亡率极高,夭折婴儿多不埋葬,弃于村外树林,当地风俗与云南呈贡 “死婴挂树” 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