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员,严俊两位都没有在海港俱乐部任过职。
2.看正规渠道上发布的对陈/严 这两位曾经的上港集团老总的判词,都没有涉及“公平竞赛”内容。甚至严俊的罪名都没有涉及足球方面的内容。而程序员在上港集团的职务犯罪,都是集团运营层面的贪腐,而并没有作为足球俱乐部的投资方而参与贪腐。后面去了足协,更不可能去接受曾经的受行贿。
3.在王小平的判词里,说到过包括海港俱乐部在内的几家俱乐部,2017赛季给过王小平钱。结合海港俱乐部在2017赛季受到的不公待遇,以及同一份判词中谈及的“恒大行贿”,更大的可能是海港俱乐部被王小平“敲诈/索贿”,王小平贪得无厌地最终吃两头后,还是……。海港俱乐部的行为,似乎更应该被定性为:在足协的前面各种肆无忌惮地混乱处罚出现的“明示勒索”下,寻求足协的公正处罚而不得已而为之的自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