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表达一下我的观点 希望楼主和各位同志批评 这样我也好进步
1.因为我是一个本科法学 苏俄传统四要件理论相对平面耦合,不是为了犯罪而制裁犯罪,而是在定罪之前,法官就已经觉得你有罪,从而进行分析,这样就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而德日刑法学主推三阶层 即先从构成要件符合性 其次违法性 最后有责性漏斗式分析 即不同于苏联先从主观 德日先从客观分析 看你客观上是否有罪 然后能否出罪(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责任年龄 ) 是现行体制下相对相对合理一些的思路 也是法学界现在比较推崇的
2.苏联也不一定一切都是好的 需加以批判看待
3.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既然经济基础已经走向zbzy 那么相应上层建筑就不可避免走向西方 我们能从法权角度 知道这些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公平正义
请大家轻点喷 有错误我会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