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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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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谁养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养殖场(户)要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绿色养殖,保护生态环境。
一、严格落实粪污污染防治措施。“三要”:一要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户)应根据养殖规模、处理工艺配建适宜的粪污收集、贮存、发酵、处理设施,做到防雨、防渗、防溢流,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转运周期相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并与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养殖数量较少的散养户,采取地面防渗、薄膜苫盖等措施,防止露天堆放。二要促进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可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或第三方集中处理等方式进行利用。粪污还田利用的应充分腐熟发酵、无害化处理并配备足够的消纳土地,由其他人拉运消纳的,需确定地块位置并符合消纳需求。三要杜绝粪污乱堆乱放。不得在道路两侧、房前屋后、河道岸坡、沟渠坑塘周边堆放粪污,不得露天晾晒、发酵粪污,不得将粪污委托给无处理设施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
做到“六无”:“无粪污直排偷排、无乱堆乱放、无配套设施缺失、无明显异味、无过量还田、无群众举报”
二、全面落实环境管理制度。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种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种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规模化以下的除外)仅进行登记管理。二是排污许可制度。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申请领取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需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三是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规模养殖场需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具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是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及台账制度。规模养殖场要制定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粪污产生量、处理量和去向等
三、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对不依法履行治理义务的,依法进行处罚:一是粪污直排、偷排。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是规模养殖场未按规定备案。规模养殖场需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是超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规模养殖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是粪污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6-07-19 05: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