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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时期县长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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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28–1930年代:县组织法规定由省政府任用。实际程序中,民政厅长提名2-3人,省政府选定代理后,须将履历咨送内政部转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再由国民政府正式任命。也就是说,省政府的“任用”常是“代理”性质,最终任命权在中央。
·二
1940年代(抗战时期):为应对战时需要,任免权下放。规定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名,省政府任免,中央的铨叙审查环节在实际操作中被大为弱化。
·三
1947年后(行宪时期):依《中华民国宪法》,程序变为省主席提名,省参议会审议通过,最后由省主席委任,任命权完全回到了省级层面。


IP属地:山东1楼2026-10-19 15:39回复
    行署会向省政府“报各区县专员县长姓名”,或就县长缺位提出代理人选


    IP属地:山东2楼2026-10-1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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