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人民政府,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军区:
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中,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使用化学武器,毒害中国军队和无辜民众。1945年战败日军为了掩盖其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将大量化学武器掩埋或投入江河、弃置深山野岭。抗日战争胜利50多年来,我国人民多次遭受这些化学武器的伤害。经我多年的外交斗争和努力,日本政府已允诺履行关于禁止化学武器国际公约规定的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摘自国发办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