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
涉及代言医院、D君事件之类的,就不会和稀泥了,那是一致对外的事情,呵呵。
谢谢你。
另外,就事论事情,也许A事情没有处理最好,但B事情未必就处理不好。
悉尼学会第二条原理:一单归一单,不牵连,无成见。
悉尼学会第三条原理:允许别人犯错误,更允许别人改正错误。
悉尼学会第四条原理:不戴有色眼镜,不因为一件事情否定其全部。
悉尼学会第五条原理:水太清了没有鱼,就好比贪官,不贪,做事情最好。贪,做事情次之。
不贪,不做事情又次之。不贪,不做事情,但反对贪,又次一点。贪,不做事情,又次之。贪,还做反面事情才是人神共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