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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吧友,不正规用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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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手续,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用工合同,没有工资支领凭据。


1楼2013-06-08 12:29回复
    受害者为70多岁老人。24小时值班,白天也干些杂事,工资1500元。


    2楼2013-06-08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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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2 20: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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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做预制板的。老人想和点水泥修修补补,结果不懂设备操作,受了重伤。


      3楼2013-06-08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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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再想管了。


        4楼2013-06-08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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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律师


          5楼2013-06-0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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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了劳动部门,说要走法律程序。


            6楼2013-06-0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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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方面经验、知识的吧友请指点一下。


              7楼2013-06-08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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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启动封存对方资产?


                8楼2013-06-0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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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2 2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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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看明白是不是因工负的伤?为了保存证据,建议先向劳动监察大队和安监局投诉。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3-06-08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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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工单位不适格的问题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使用童工的;二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


                    10楼2013-06-09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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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一种情况,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围,应参照更加严重的赔偿标准,以人身侵害赔偿处理,但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第二种情况,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用工主体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只是以个人身份在雇佣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其雇工在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认定。


                      11楼2013-06-09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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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伤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以及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12楼2013-06-09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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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楼2013-06-09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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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4楼2013-06-09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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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2 20: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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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也不能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 因为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作为原告就必须举出被告对造成自己损害有过错 的证据,即要适用 “ 谁主张、谁举证 ” 的举证责任原则;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只要举出自 己对造成雇员或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的证据, 就可不承担责任。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 原告是很难举出有效证据证明雇主存在过错, 在实践中是不可行, 不利于保护雇员的权利。 而 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下, 雇主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 (如其他员 工的证言等) 是很容易就找出证据证明雇员的 “ 过错 ” 的, 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受害人 利益的目的,显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不行的。
                              如果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
                              证据和自己受损害提事实就可,
                              而无须证明雇主是否对原告的损害有无过错,
                              即可让雇主承担
                              民事责任,这是符合《劳动法》和《合同法》立法精神的。


                              15楼2013-06-09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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