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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泓_小会计分享④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五月起调整——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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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对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进行调整。保征缴体制调整后,社会保险费征缴将面临不少新变化。日前,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走访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问:为什么要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进行调整?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保费征收体制的调整。《社会保险法》提出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提出了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五费合征以及由地税征收等要求。宁波市现行征缴办法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提供数据由地税机关代征,与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存在差异。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规章,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发布了《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具体实施了本次社保费征收体制调整工作。
  问:按《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
  问:《暂行办法》对应缴费的个体劳动者身份如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它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主等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问:《暂行办法》中对应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如何界定?
  答:基本社会保险费是指《实施意见》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其他社会保险费是指《实施意见》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问:《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对体制调整后的相关征缴问题还有哪些规定?
  答:对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分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除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缴费单位;个体劳动者三类进行管理。具体为:
缴费户类型
征收项目
缴费基数确定
征收方式
  企业、民办非企业   单位缴纳部分   基本社会保险费   单位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金额和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应征金额合并征收
  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除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   单位缴纳部分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应征金额征收
  个人缴纳部分
  个体劳动者   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应征金额自行征收或委托代征
  问:企业和民办非企业自行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按照其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基本社会保险,分险种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和省级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的职工工资,按其参保险种分别在申报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予以剔除;上月职工人数;本月应缴纳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其它相关资料。本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代扣代缴参保个人缴纳金额、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金额、自行申报单位缴纳部分金额合并产生,并在申报表中分项反映。应缴的社保费应当按月申报,不得跨期、多期合并申报,需要补申报的应当逐月申报。
  问:《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对申报方式如何规定?
  答:自行申报实行以网上申报为主,邮寄申报或上门申报等为辅的申报方式。对所有税收进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其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同步实行网上申报;对以现金方式缴费的,需进行上门申报,并尽快申请网上申报。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会对申报的错数据误信息及时进行提示。
  问: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保费征缴可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答:在征收期,地方税务机关将定期对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进行催报催缴,对欠费户实行分类监管、动态跟踪。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对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费或申报后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欠缴之日10日内发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督促缴费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清缴。对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强制追缴。
  问:征缴体制改革后,管理部门如何优化缴费服务?
  答:自5月份开始,将实现地税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共享,在社保登记受理窗口发放相关缴费告知文书,避免缴费户在地税和社保部门之间来回奔波。借助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供便捷缴费手段,缴费可以像缴税一样,享受网络申报、银行自动扣款、短信提醒、业务辅导等服务措施,在各类税企交流平台中增加社保征收内容。对因税务征收系统或银行扣款系统等非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原因造成当月医疗保险费未能入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申请医保待遇保留手续。
  问: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和义务包括:
  1、各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规定期限,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发生社保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变更时,及时变更社保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登记注销信息自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2、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按期缴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缴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正常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正常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数据,保留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的社保待遇。
  问:因各种原因发生多收缴费的,该如何处理?
  答:因各种原因发生多收缴费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予以退还。其中,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多缴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负责办理退库;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多收部分,原则上由社保经办机构在以后月份提供的相关数据中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办理退库。
  问: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一)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外来务工人员要求转移参保关系时,将其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经本人申请,由本人按∑参保缴费对应年度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8%的标准,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过渡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由原来的大病医保调整为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其待遇在原有基础上,主要有以下调整:一是调整缴费年限记录方法。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2: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增加医保个帐。市区统筹范围内,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2%比例计入;三是增加门诊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可按规定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到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上一年度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结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
  问:省人民政府对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省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统一调整为14%,我市将从2013年5月1日起贯彻到位。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详情,可登陆宁波财税网(www.nbcs.gov.cn)、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查询。


1楼2013-06-15 10:08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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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1-04-3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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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04-30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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