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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定损、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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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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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在迁安市行政区域、道路辖区内,开展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物损失价格鉴定。  
 一、业务范围:凡在迁安市行政区域、道路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的价格鉴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原则:依照“依法、客观、公证、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运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作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价格鉴定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和以后索赔理赔的价格依据。
涉案物价格鉴定的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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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刑事、民事、行政的仲裁案件)中,对扣压、追缴、没收、拍卖、查封、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服务项目等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时,可以委托价格鉴定。  
什么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根据价格鉴证的目的不同,价格鉴证可以分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和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涉案财物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产物品,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有形无形资产;涉案服务价格等标的价格鉴证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相同。  

 对于涉案的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则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财物市场价值进行的鉴定。  

 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当事人需要对涉案财物价格举证的,可以直接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  

 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1楼2007-09-08 16:48回复
    网址请见“迁安物价”吧


    4楼2007-09-0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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