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吴某诉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吴某称该通信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起,在其没有用手机上网的情况下,不断出现移动数据流量费,累计43元。吴某向该通信公司索要903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通信公司辩称,吴某于2008年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时,办理的业务即包括开通GPRS功能,该项费用是吴某因手机上网而产生的,而非乱扣费而产生。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吴某要求通讯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因精神抚慰金请求属于侵犯人格权纠纷的损失,不适用合同法,没有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吴某称该通信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起,在其没有用手机上网的情况下,不断出现移动数据流量费,累计43元。吴某向该通信公司索要903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通信公司辩称,吴某于2008年办理手机入网手续时,办理的业务即包括开通GPRS功能,该项费用是吴某因手机上网而产生的,而非乱扣费而产生。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电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吴某要求通讯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因精神抚慰金请求属于侵犯人格权纠纷的损失,不适用合同法,没有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