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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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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2年3月份与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行政人事,试用期3000,转正4000.合同期1年。合同期满后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工资也一直正常发放(备注:我的银行卡所收入工资是由其他公司账户打入。而打款公司与我现在公司是家族企业关系)。2013年8月份本人怀孕,现在公司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与我解除关系的理由是公司处于负债准备申请破产或注销,我想请问专家,因为我现在是孕妇这一特殊身份,如果签署合同的公司申请注销了,我的赔偿是否会没有了?我现在很担心,希望能得到老师的解答。如果是,我想请教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1楼2013-12-01 19:06回复
    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
    假设你与单位2012年3月1号签订劳动合同,那么 在2013年3月1号时,公司如果不与你续签,那么应当在2013年3月1日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你又在公司继续工作,一般而言应当视为续签,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当于你又拥有了一份从20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的合同,此合同一般也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签,否则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公司在补签合同期间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双倍工资不做考虑。但理论上你已经与公司形成了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可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此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IP属地:上海2楼2013-12-03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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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27 21: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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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2年3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到2013年3月份到期,虽未续签合同,但一直还在那里工作,从法律角度说,这就是默认续签了的。


      来自手机贴吧3楼2013-12-04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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