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这样的一个法制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合同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公司企业之间、乃至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从房屋买卖到普通的商品购买,都是要签订合同的。合同或简或繁,总是少不了一些关键的词汇。如定金条款,在房屋中介合同最常见;押金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常见;订金条款,在酒店订餐中十分常见。然而这些词汇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许多合同在使用是来回混用,难道这些只是一般的文字错误,还是另有玄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我国《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明确写了“定金”字样,或者在合同中有类似定金性质的条款,才能按照定金来认定,其余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都是不能适用《担保法》八十九条之规定的。
在上海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去年11月,肖剑(化名)通过婚庆公司网站预订婚宴,与某酒店签订了《婚宴预订协议书》,婚宴日期为今年8月11日。10天后,肖剑与酒店又签订了《婚宴补充协议》和《婚宴确认单》,并支付了1万元。对这1万元,补充协议写明是“婚宴确认金”,确认单注明是“定金”,而酒店工作人员在确认单的备注中则手写为“订金”。
今年3月,因婚期变动,肖剑要求与酒店解除协议,返还已付款项,遭拒。肖剑又通过消保委与酒店协商,双方仍然没能达成一致。今年6月27日,肖剑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7月26日和8月8日,法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后,主审法官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肖剑已付的1万元的性质是“定金”还是“预付款”。8月30日,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酒店返还肖剑7000(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纠纷,从1万元中扣除)
法官表示,对于1万元,原告认为是“确认金”,酒店则有“定金”、“确认金”和“订金”三种说法,法官认为,双方对此并未达成合意,难以认定为“定金”。在补充协议文本中,有“婚宴定金”和“婚宴确认金”的选项,这说明酒店对定金、确认金的款项性质是有区分的。因此,酒店要求认定该1万元为“定金”的主张,法庭不予采纳。
本案中在对1万元款项的认定时,因为同时出现了“定金”、“确认金”和“订金”三个不同的字样,导致不能认定为“定金”性质,所以应按照一般的合同解除,双方回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收取的1万元应当返还。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我国《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明确写了“定金”字样,或者在合同中有类似定金性质的条款,才能按照定金来认定,其余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都是不能适用《担保法》八十九条之规定的。
在上海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去年11月,肖剑(化名)通过婚庆公司网站预订婚宴,与某酒店签订了《婚宴预订协议书》,婚宴日期为今年8月11日。10天后,肖剑与酒店又签订了《婚宴补充协议》和《婚宴确认单》,并支付了1万元。对这1万元,补充协议写明是“婚宴确认金”,确认单注明是“定金”,而酒店工作人员在确认单的备注中则手写为“订金”。
今年3月,因婚期变动,肖剑要求与酒店解除协议,返还已付款项,遭拒。肖剑又通过消保委与酒店协商,双方仍然没能达成一致。今年6月27日,肖剑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7月26日和8月8日,法庭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后,主审法官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肖剑已付的1万元的性质是“定金”还是“预付款”。8月30日,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酒店返还肖剑7000(双方当事人还有其他纠纷,从1万元中扣除)
法官表示,对于1万元,原告认为是“确认金”,酒店则有“定金”、“确认金”和“订金”三种说法,法官认为,双方对此并未达成合意,难以认定为“定金”。在补充协议文本中,有“婚宴定金”和“婚宴确认金”的选项,这说明酒店对定金、确认金的款项性质是有区分的。因此,酒店要求认定该1万元为“定金”的主张,法庭不予采纳。
本案中在对1万元款项的认定时,因为同时出现了“定金”、“确认金”和“订金”三个不同的字样,导致不能认定为“定金”性质,所以应按照一般的合同解除,双方回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收取的1万元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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