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某公司的员工。签的3年合同6个月试用期。现在是第五个月,2014年12月5日公司突然口头说由于经营不善裁员(注刚看了合同,合同表明裁员必须甲方书面形式做出),将我们6个没有过试用期的员工全部裁掉。工资如果签离职协议工资发到12号,不签只发到五号。我们肯定没有同意,今天和人事经理谈崩了。他很强硬说就是按照这个方案走,爱去哪告去哪告。说规定提前3天告诉我们,多开一个礼拜工资已经是人性化了。但是我在劳动法看是必须提前30天告知,赔半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30天是赔45天。到底哪个说法准确呢?我们如果去申请劳动仲裁会受理吗?求大神帮帮忙告诉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办??!!!拜谢
ps本屌今年才毕业,就遇到这种事,这帮人事狗真特么。。。公司还是全国性算是比较大知名度也还可以的公司。。。求大神指条明道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