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吧 关注:119,565贴子:3,904,754
  • 1回复贴,共1

《百事见解》限行还是专项整治,对通告的几点疑问.......

取消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关于电动车的专项治理是个好事情,那个通告的前言基本明确了治理目的,作为普通群众肯定会赞成。不过这篇通告中出现了很多的疑问。想请有关方面解释下。
1、通告的适用范围。在相关法律中电动三轮和四轮是属于机动车范围,法律意义上的电动车只是电动自行车,那关于这次专项整治是否只是针对电动自行车?
2、专项整治还是限行。前言说的是专项整治,第二、三条是说明限行路段和限行时间,是笔误还是什么呢?如果真限行,那这个通告将会成为全国首例限行电动车的通告,会青史留名的。
3、通告中的第四条,是城管局的日常工作职能,有没有必要加入到电动车的专项整治通告中呢?
4、通告中第五条,同样是工商局的日常工作职能,加入到有时间限制有路段的专项整治通告中是否合适?如果这个商店不在该路段该时间段营业,是否继续整治?
这个专项整治是非常有必要的,毕竟安全是第一位的,也非常欢迎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出手整治,这是有利民生的好事。通告应该是个比较严谨的东西,有些地方一定要认真,不然容易在广大的新河人民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反而不利于民生。


IP属地:河北1楼2017-04-10 21:36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来界定电动三轮车的。但是有很多从业人员将电动三轮车认为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根据gb1776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5.1.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5.1.3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能力,综上所述电动三轮车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行列,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也有明确规定:1、机动轮椅车必须以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2、机动轮椅车的启动、油门、驱动及其他控制装置应全部由驾驶员上肢操作。所以说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根据上述规定,电动三轮、四轮严重超出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定范围,属于机动车类。


    IP属地:河北2楼2017-04-10 21: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