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速抓拍需提前200米设标志提醒
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日前,省公安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文件规定,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