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法师:您好。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1、刚工作时单位发的实习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月份能计入累计月数吗?比如下图,13年4月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13年5月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但不足起征点,未缴个税,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的个税缴纳时间应该从13年4月开始算起、还是5月开始算起?2、13年5月和7月工资太低,个税为0,是否需要出具相关说明?3、国家税务总局网上下载的税单只更新到今年3月份,请问在哪里可以下载更新到4月的税单?4、疫情原因,今年2月之后社保缓交,是否影响累计月数?非常感谢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