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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卡罗尔的下一部作品是关于数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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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红心女王


1楼2019-05-16 21:24回复


    2楼2019-05-16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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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8 06: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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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官黄中模等人在奏折中提出了道光初年外贸和货币领域的许多问题,虽然他们在一些方面不免业余,但所陈问题当非虚构。而两广总督李鸿宾在其回奏中,虽然罗列了许多广州华洋贸易的实际情况,但我总感觉他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按他的说法,清朝出口大于进口,那么白银外流就不存在;国家法度严格,故而将鸦片夹带入境也不可能。但事实上这些问题都切实存在,那么到底谁出了错?
      而出身浙江北部的给事中孙兰枝在其奏折中力陈银价高昂给江浙一带民生带来的危害,也由此反映出广州的外贸和货币状况,其影响所及,远非区区两广而已。但从江南各地没有一致的银铜比价来看,所谓旧社会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说,我算是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


      3楼2019-05-16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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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的使用,牵涉到许多微观层面。比如西方商人(夷商)在广州或澳门一带做生意,日常也需要购买生活用品,虽然可以笼统言之说他们使用的是西班牙银圆或别的国家的银币,但问题是,不可能买每样东西都是大金额,总需要找零吧?那么中国商家如何给他们找零?而且广东省在相当长时间里都广泛使用西班牙银币,但零钱状况又如何?这些资料未必能在军机处保存的本章中找到,也许需要广东当地的史料佐证。


        4楼2019-05-16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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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两个小问题。
          在奏章中提到澳门属于香山县,有同知及其属吏,可见其地主权尚在大清,只是同时允许外国商人通商而已。不过澳门的贸易与广州十三行垄断的状态不同。
          另外,以往的近代钱币著作中,较少提到道光年间德川幕府的宽永通宝在华流通,今天还是通过孙兰枝的奏章才知道的。不过这也不奇怪,毕竟南洋诸国的银币在我国西南部也有流通。
          各奏章中所谓『洋商』,是指拥有贸易特权的清人,而真正的欧美商人,则被称为『夷』、『外夷』、『夷人』、『夷商』。通事、买办之称,在当时已然存在。


          5楼2019-05-1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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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章中,真的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水准。学长早说过,看一个历史人物的真实水平,不应该看他的著作,任何著作都会有下意识的谎言,但只有给皇帝上的表章是例外。这本货币史料集,大多来自前清军机处的档案,如果撇开官样文章而言,真实度应该是很高的。
            两江总督陶澍和江苏巡抚林则徐在道光13年的奏章中曾提议仿铸银圆,具体而言,外国银圆的重量为库平七钱二分或漕平七钱三分,他们提议仿铸的是重库平五钱的银币,二枚合一两。具体而言,这种银钱也是以制钱方孔的样式铸造,如同不久后越南发行的绍治通宝方孔银钱。但是,清廷立即驳回了这个建议:
            《駁陶澍等議鑄銀元並著刑部定禁銀出洋條例等上諭》:所稱洋錢平價,民間折耗滋多,惟當設法以截其流一條。洋錢行用內地,旣非始自近年,勢難驟禁,要於聽從民便之中,示以限制,其價值一以紋銀為准,不得浮於紋銀,庶不致愈行愈廣。至官局議請改鑄銀錢,太變成法,不成事體。且銀洋錢方禁之不暇,豈有內地亦鑄銀錢之理耶?
            容忍番银流通,已经是清廷的极限了,仿造?不可能,这辈子都不可能。到1867年,香港造币厂再度提议清廷铸造银币,仍然遭到拒绝。香港造币厂固然因此倒闭,但中国错失的机遇无疑更为致命。
            虽说白银在市场上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但是,在道光初年:
            『查戶部則例內載:洋商將銀兩私運夷船出洋者,照例治罪等語,而刑部律例內祇有黃金、銅鐵、銅錢出洋治罪之條,並無銀兩出洋作何治罪明文,恐無以懾奸商之志。』
            这样的法律漏洞不得不说是令人惊讶的。


            6楼2019-05-1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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