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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如何看待“列车晚点要赔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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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概括一下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列举了欧盟日本的例子。
提了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①铁路法没规定赔偿问题,不利于民法典的顺利实施。②赔偿标准。③赔偿范围。
对铁路运输企业影响:增加成本、促进铁路依法治企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最后给出了几点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或对铁路法进行修订。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模糊赔偿范围,以客票价款总额为赔偿最高限额,晚点时间少于1小时的免于赔偿。建立速调机制。铁路企业转变观念 ,提高服务质量,加快 “智慧铁路”建设。


IP属地:辽宁1楼2020-09-14 19:29回复


    IP属地:辽宁2楼2020-09-1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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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28 0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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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3楼2020-09-1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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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4楼2020-09-1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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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都不感兴趣么?后面可是提供了耍流氓方案啊
          为减少纷争,建议铁路运输企业发出的要约邀请有关条款需斟酌。如在12306网站及各车站等售票场所公示内容
          为:“本网站(场所)所公告列车时刻主要作为列车调度指挥之用,不构成合同要约邀请,具体列车运行时间以
          列车实际始发、到达为准”等表述,以便旅客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减少列车延迟运输造成的损失。


          IP属地:辽宁5楼2020-09-1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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