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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人不代表好欺负,给他脸不要了,那就不要给他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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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仁慈当软弱的人,可耻~~~~
把老实当无知的人,可悲~~~~


1楼2010-01-15 10:47回复
    老猫不发威,你以为我没脾气啊?


    2楼2010-01-15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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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8 23: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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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呵呵


      3楼2010-01-1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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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4.80.*
        说的太对了,真是同感啊!有些人拿着别人的仁慈当软弱,明摆着的道理就是不认,其实就是怕承担责任。
        责任是谁的就是谁的,那么简单的问题大家都看着呢,死扛着找一大堆理由不认,只能证明一点,胡搅蛮缠呢。
        有时真无奈,明摆着自己有理吧因为都认识还不好意思说人家,结果呢让人家倒打一耙,好象自己特理亏一样。
        正如楼主的题目,给脸不要脸,那还指望着别人再给脸.....


        4楼2010-01-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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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4楼
          呵呵,因果循环,等着吧~~~~~
          腻说的就始我想说的,真不要脸腻又不想承担责任,我想是个人都不会容忍~~~~~


          5楼2010-01-15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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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怎么了?


            6楼2010-01-15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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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6楼
              涛涛没事了,有点气氛,来这发泄一下~~~~~


              7楼2010-01-1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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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凡事得看开点
                气愤了 喝点酒啊
                再唱个歌什么的 就不气愤了


                8楼2010-01-15 13:55
                回复
                  2026-09-08 2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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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2010-01-15 13:56
                  回复
                    回复:8楼
                    o(∩_∩)o...,哎,怎么说呢,也许借酒消愁,愁更愁,没事,来这抽风一下,然后就去大睡一觉,应该就能暂时忘了~~~


                    10楼2010-01-1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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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诉讼中的调解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11楼2010-01-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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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出手时就出手


                        16楼2010-01-15 16:42
                        回复
                          回复:15楼
                          kao ,什么意思呀,还没结婚就盼我离婚呀~~~~~


                          17楼2010-01-1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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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北18楼2010-01-15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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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08 23: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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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17楼
                              发错了。我是在劝       善良背后522    ...见谅


                              19楼2010-01-1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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