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很多的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描述:我们国家司法不独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素质低。而他们所谓的素质低有很多的表现,比如说在判决书中不懂得说理,对待法律只是死死的盯住条文,而很少去探究法理,甚至还有的法学家称法律家很少懂得法理的……但是笔者在这里要问的是:法学家缘何批评法律家不懂“法”?
所谓法学家,主要是指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人员,可以把他们看作是是一群社会啄木鸟,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进行批评,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法治的发展,他们研究的法属于应然的法律,对待某个问题的理论有着较深刻的认识和研究,而且在此基础上也有可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们的底线是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学术素养为法治的变革提供粮食,他们的任务是尽可能的为立法服务,给立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某个问题的信息,从而完善立法,使得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属于良法,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执行。
所谓法律家,首先属于法律人,他们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的成员,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资深的法律人称为法律家,他们精通国家的法律,能够熟练地将法律规范与事实链接起来,从而作出司法上的判断。他们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所使用的法律属于实然的法律,即立法机关所里的法律怎么样规定,他们就只能怎样的去适用,这就是他们的全部,没有其他的选择方式,他们的底线只能是法律规范。他们的任务是使得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得以执行,并且对于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向立法机关反馈,以便更好的加以完善。
一个简短的介绍,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两者之间属于不同的领域,两者之间的任务有着明显的区分,他们分别代表着理论和实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着实践。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着差距。也许有人会说,正因为有差距的存在,所以才要督促实践在理论的指导下不断的完善。这固然不假,但是笔者在这里要说的是: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立法阶段,一旦进入了实践阶段,这种指导作用将要被淡化,甚至是不能用理论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活动,因为两者的信仰不同。
我们现在所说的依法治国之法,并不是理论上的应然之法,而应该是已经为立法者所所制订了的实然之法。我们国家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导我们的司法活动,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唯一要做的是:根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如果有相关机关的立法或者是司法解释的话,就按照解释来办事,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并不能按照法理来办事,那么就需要相关机关立法或者出台解释,而对法律的解释活动也属于立法的活动。既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这样规定了,试问:法律家以法律条文为本,何错之有?缘何要受到法学家的批评?在笔者看来,他们以法律条文为本的精神恰恰是值得肯定的,在他们心中信仰的法律就该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即使条文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的法理或者是其他的制度,他们根本没有必要去理会。如果说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某个法理,或者说与我们追求的法律不一致,他们擅自将这些他们认为不好的东西给改掉,然后加上所谓的好的东西,要真是那样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法令朝令夕改,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将是一片混乱,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将不复存在,最终将是使整个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境地。
法学家批评法律家不懂“法”,其实是在批评他们不懂法理,或者说没有去追求应然的法律,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规定方面,难道法学家就不知道严格按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是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吗?难道他们就不知道那是法律职业者的任务吗?如果来个换位思考的话,法律职业者可以说法学家们只会纸上谈兵(当然也有法律职业者在这样说法学家),拿到真正的实践中,他们照样不得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这样的一思一比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的确如此。
法学家与法律家在每个国家都是需要的,而且应该具有着同样的重要性。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法学家通过自己的理论为法治做贡献,法律家通过其实践操作为法治做贡献,两者在法治化进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所谓法学家,主要是指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人员,可以把他们看作是是一群社会啄木鸟,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进行批评,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法治的发展,他们研究的法属于应然的法律,对待某个问题的理论有着较深刻的认识和研究,而且在此基础上也有可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们的底线是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学术素养为法治的变革提供粮食,他们的任务是尽可能的为立法服务,给立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某个问题的信息,从而完善立法,使得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属于良法,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执行。
所谓法律家,首先属于法律人,他们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的成员,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人,资深的法律人称为法律家,他们精通国家的法律,能够熟练地将法律规范与事实链接起来,从而作出司法上的判断。他们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所使用的法律属于实然的法律,即立法机关所里的法律怎么样规定,他们就只能怎样的去适用,这就是他们的全部,没有其他的选择方式,他们的底线只能是法律规范。他们的任务是使得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得以执行,并且对于执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向立法机关反馈,以便更好的加以完善。
一个简短的介绍,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两者之间属于不同的领域,两者之间的任务有着明显的区分,他们分别代表着理论和实践,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着实践。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着差距。也许有人会说,正因为有差距的存在,所以才要督促实践在理论的指导下不断的完善。这固然不假,但是笔者在这里要说的是: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立法阶段,一旦进入了实践阶段,这种指导作用将要被淡化,甚至是不能用理论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活动,因为两者的信仰不同。
我们现在所说的依法治国之法,并不是理论上的应然之法,而应该是已经为立法者所所制订了的实然之法。我们国家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导我们的司法活动,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唯一要做的是:根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如果有相关机关的立法或者是司法解释的话,就按照解释来办事,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并不能按照法理来办事,那么就需要相关机关立法或者出台解释,而对法律的解释活动也属于立法的活动。既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这样规定了,试问:法律家以法律条文为本,何错之有?缘何要受到法学家的批评?在笔者看来,他们以法律条文为本的精神恰恰是值得肯定的,在他们心中信仰的法律就该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即使条文的规定不符合相关的法理或者是其他的制度,他们根本没有必要去理会。如果说法律职业者在从业的过程中认为现在的法律规定违背了某个法理,或者说与我们追求的法律不一致,他们擅自将这些他们认为不好的东西给改掉,然后加上所谓的好的东西,要真是那样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法令朝令夕改,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将是一片混乱,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将不复存在,最终将是使整个国家陷入无法无天的境地。
法学家批评法律家不懂“法”,其实是在批评他们不懂法理,或者说没有去追求应然的法律,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条文的规定方面,难道法学家就不知道严格按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是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吗?难道他们就不知道那是法律职业者的任务吗?如果来个换位思考的话,法律职业者可以说法学家们只会纸上谈兵(当然也有法律职业者在这样说法学家),拿到真正的实践中,他们照样不得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办事。这样的一思一比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的确如此。
法学家与法律家在每个国家都是需要的,而且应该具有着同样的重要性。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法学家通过自己的理论为法治做贡献,法律家通过其实践操作为法治做贡献,两者在法治化进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