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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定为二级谋杀",没有跌入"重刑主义"误区( 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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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本报发表的《“飙车定为二级谋杀”,跌进重刑主义误区》一文说,四川省有人大代表建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原文作者认为代表的这一建议恐已不经意间跌进了“重刑主义”的误区。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的确,酒驾撞人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不能一律将酒驾所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是,即使酒驾撞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必然跌入“重刑主义”误区。
     其实,对酒驾行为,我国刑法设置了多种规定,配置了丰富的刑罚加以惩处,依据刑法足以解决酒驾行为人的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比如,就主观故意而言,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下,酒驾者可能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和(直接)故意伤害罪(包括致人死亡与致人重伤、轻伤三种结果);在间接故意的支配下,酒驾者可能造成致人死亡和伤害两种后果,也有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伤害罪两种可能。如果酒驾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那么,该行为就有触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酒驾者如果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只是多种酒驾行为可能触犯罪名中的一种。
     将酒驾撞人行为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不一定会跌入“重刑主义”的误区。何谓“重刑主义”?简单说就是轻罪重判。“重刑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就是设置“严刑峻法”,司法中的体现,就是在量刑幅度内,不加考虑地倾向于判处偏重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虽然法条并未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在刑法总则的指导下,司法实践中,裁量刑罚时,还是会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此判定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进而决定其刑事责任大小、刑罚的轻重,所以,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如果依法对酒驾撞人行为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都不必然陷入“重刑主义”误区。



1楼2010-04-19 01: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