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热爱法理学,而我的法学启蒙——却是从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开始的。在书中,老贝用文学化的语言说明其时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与功利主义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一不小心,提出了为现代法治所公认的“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何“刑罚人道化原则”,呼吁废除刑讯何死刑,应实行无罪推定。
现在重新读来,仍然很受启发与鼓舞。更重要的是,全书不要注脚,引用谁谁谁的观点,很轻松活泼。书很短,内容却充实有精神,论述刑法领域之广泛,至今甚恐惟有超越。我喜欢读这样的书,时间少,可以集中精力,有可以获得知识与正确的情感冲动,读完之后。很有成就感。只是,书上说,贝卡里亚很怯弱,提倡“天生犯罪人”的一位作者说:每个天才都同时是一个精神病人,老贝作为一个天才,他在某一方面所表现出的超常才能往往是以另一方面能力低下为代价的。读到这里,很是兴奋,因为自己都觉着自己有些不正常,比如看书时精力不能集中,有时记忆力很差,现在终于知道原因了。天才总是有通病的。
附读书笔记,可作一简单概述:
P9 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P1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死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P17 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P22 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优秀立法者的显著特点。
P33 审查犯人就是为了了解真相。
P33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P40-41 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所谓“弊”,就是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同勇敢的罪犯相比,卑下的罪犯对一个国家更为有害。因为,勇敢并不是多见的,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而怯懦则是比较普遍的,并总是专门为己的。此外,法庭也暴露出自己的动摇,暴露出法律如此地软弱,以致需要恳求侵犯自己的人提供帮助。所谓“利”,就是它能预防重大的犯罪。
P41 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犯罪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为可取一些。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
P42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形象。
P42-43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P43 人类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严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了。生机勃勃的欲望的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P43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现在重新读来,仍然很受启发与鼓舞。更重要的是,全书不要注脚,引用谁谁谁的观点,很轻松活泼。书很短,内容却充实有精神,论述刑法领域之广泛,至今甚恐惟有超越。我喜欢读这样的书,时间少,可以集中精力,有可以获得知识与正确的情感冲动,读完之后。很有成就感。只是,书上说,贝卡里亚很怯弱,提倡“天生犯罪人”的一位作者说:每个天才都同时是一个精神病人,老贝作为一个天才,他在某一方面所表现出的超常才能往往是以另一方面能力低下为代价的。读到这里,很是兴奋,因为自己都觉着自己有些不正常,比如看书时精力不能集中,有时记忆力很差,现在终于知道原因了。天才总是有通病的。
附读书笔记,可作一简单概述:
P9 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P11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死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P17 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P22 恰如其分地确定证人和犯罪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是一切优秀立法者的显著特点。
P33 审查犯人就是为了了解真相。
P33 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
P40-41 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有些法庭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只要他揭发同伙,就不予处罚。这种办法有弊也有利。所谓“弊”,就是国家认可了连罪犯都很憎恶的背叛行为。同勇敢的罪犯相比,卑下的罪犯对一个国家更为有害。因为,勇敢并不是多见的,只要有一种慈善的力量做引导,就能使罪犯为公共福利服务;而怯懦则是比较普遍的,并总是专门为己的。此外,法庭也暴露出自己的动摇,暴露出法律如此地软弱,以致需要恳求侵犯自己的人提供帮助。所谓“利”,就是它能预防重大的犯罪。
P41 制定一项普遍的法律容许对任何揭露了同伙的犯罪不予处罚,同在个别情况下做出特别宣告相比较,要更为可取一些。这样做会使罪犯互相担心自己被暴露,从而防止他们团结起来。
P42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形象。
P42-43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
P43 人类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严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了。生机勃勃的欲望的力量使得轮刑在经历了百年残酷之后,其威慑力量只相当于从前的监禁。
P43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