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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书评(作者:朱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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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由理论是统治阶级的一个发明。——尼 采〔1〕   
哈 耶 克 的 进 路   
     许多人曾经以不同的进路(理论的和诗意的)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如果仅仅就对促进人们充分理解自由的重要性并为之行动而言,哈耶克的所有著作也许并不比裴多菲的名章“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普通人具有更大的作用。因为,从根本上看,自由于人之可贵并不在于它有一个重要的很能自圆其说的论证;而在于自由是人的生命的一种需求。自由对于人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如何阐述出来的,而在于是否为人们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感受到并得以坚持。无论中国近代以来追求民族独立的志士仁人,还是为了婚姻自由而私奔甚至不怕被沉塘的村姑,我想都是出于一种生命的本能而追求自由,并以自己的行动甚至生命实践着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的论证只是强调自由的进路之一,而不是唯一,它并不具有更本真的特点。世界可能会因为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的论证而多了几个哈耶克的理论信徒,但是世界不大可能因为哈耶克的论述而增加了对于自由的本能渴求。   
     我这样理解哈耶克,并不是贬低哈耶克,而是要使哈耶克获得他应得的地位。我并不否认哈耶克对于自由之阐述是有贡献的。但是这种贡献不过是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开篇中所言:“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人民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尽管这些旧真理赖以为基础的理念之确当性一如往昔,但其语词(甚至当它们指涉的依旧是我们当下所面临的问题时)却已不再传递其往昔的信念;其论辩的情境也已不为我们所知悉;而且他们对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亦几乎无力作出直接的回答。”〔2〕哈耶克无疑是20世纪的一位重要思想家,他为市场经济的辩护无疑是深刻的,同时是影响深远的。然而哈耶克的贡献就在于针对当代的一些问题,从自由主义的传统,以一套新的学术语言和概念对于自由作出了重述。因此,哈耶克为自由的辩护也许只有在自由主义的论述传统之中才是独步20世纪的。   
     哈耶克对于自由的论述的确有其独到之处,在我看来,这种独到之处在于他的论证进路是从个体主义的知识论进入的,而不是或不限于传统的政治哲学。他的基本命题是,自由使得每个个体都能更充分地运用自己的知识,进行空前的实验和创造,积累对于自己有用的知识,并由于人类具有模仿能力,也就是积累对于人类有用或潜在有用的知识,使得他人和人类社会从中获取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危险。〔3〕例如,在一种群居形成习惯的社会中,一个人独居寡处可能会被这个群体的其他人视为怪僻、异端,但是,按照哈耶克的论证逻辑,这种个体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不仅创造了一种替代的生活方式,更重要的是,一旦发生一场人们无法事先预知的迅速传播的瘟疫,仅仅由于这样一种生活方式的存在,不仅这个个体可能得以存活下来,而且他的生活方式有可能为他人效仿(而不是“知道”或“理解”——在哈耶克看来,人的更大能力是效仿,而不是知道),因此可能使这个群体免于灭顶之灾。同样的道理,个体的知识和技术创新有可能为人类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而利用。因此,这种逻辑不仅对于一个群体是如此,对于一个社会,甚至对于整个人类均如此。因此,自由在哈耶克那里,不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绝对价值出现的,而是从其对于人类的生存价值上分析的;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自由永远是人类生存的backup, 是一种战略储备。在这个意义上看,哈耶克的自由是功利主义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这种为自由的论证或辩护的确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据我有限的阅读还没有哪一位学者曾经在这一高度上论述过自由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一般只是从自由能带来社会繁荣兴旺这一点上论述(例如密尔),或者强调自由本身对于个体的价值(例如康德)。   



1楼2010-04-19 02:47回复

         如果仅仅从逻辑上看,自由之所以被“遗忘”(其实未必会被遗忘),就是因为自由有一个内在的两难。简单地说,自由对于一个个体来说就是可以不断创新,不断竞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社会交往。但是一旦要进行社会交往,就必须要有一些起码的规则,也就是要形成哈耶克也不得不认可的那种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规则并不等同于剥夺自由,相反,规则往往是自由得以构成的条件之一;即“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但是,它也毕竟要求“有所不为”。因此,不可否认,规则对于自由创新是有限制作用的。如果要写诗,就不能像写小说那样写;用中文交流就必须不能夹带太多英文单词同时使用俄文语法。并且这种规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而稳定性和持久性实际上就是要限制创新,排除创新。而且,由于事先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样的创新是对未来有意义的,这种限制和排除也未必就是不正当的、恶意的或毫无道理的。因此,即使是一种起初自由的制度,如果没有外来的刺激,没有异端,长期下去,也会逐步僵化起来,缺乏新的包容性,对某些创新变得不自由。因此,就现实生活来说,不可能存在一种各种创新创意层出不穷永远竞争的自由状态,这种状态如果有,也是人们无法忍受的。因此在人的生命对于未来之预期中,蕴含着一种深刻的保守即希望相对简单、稳定和稳步发展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本身是对自由和创新的一种潜在的威胁。   
         哈耶克似乎没有看到现实生活中这一两难问题;或者看到了,也没有真正理解这个问题。他只是提出了法律下的自由这一概念,因此在思维层面“回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种思辨式的答案无法回答现实中的具体难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迪尔凯姆的思想要比哈耶克更为深刻。在迪尔凯姆看来,个体的创造力往往会被一个社会视为某种异端,甚至是犯罪,而且社会也的确有理由这样认为;但恰恰是这种创造力是未来的种子,是社会变迁的开始,是对社会的重塑。而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第二部分中,并没有展示人类自由的这种无法避免的两难,而是试图用法律下的自由、自由秩序、自由的原则这样一些大的原则来描述一个自由的乌托邦同时也是一个法律的乌托邦。事实上,这也是哈耶克为什么在这一部分总是言不及义,无法讨论具体的法律问题,而只能限于重述一些永远正确的“大词”(波普尔语)或原则,一些法理学的常识或理想的根本所在。〔10〕在我看来,这第二部分是缺少份量、最缺少干货的一部分。〔11〕   
         当然,有人可能会反驳我说,哈耶克并不要对法律下的自由作出详尽分析,他只是提出一个自由的理想,一个自由的乌托邦,以鼓舞人们为此努力。这种反驳是无力的,是偏袒的,是无原则的。如果仅仅是想提一个乌托邦,我不知道柏拉图的理想国或孔子的“老吾老及他人之老,幼吾幼及他人之幼”或基督教的天国,甚至哈耶克批评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什么地方弱于哈耶克。固然,作为理论应当具有独立于现实的一面,但是,如果一个理论完全不考虑实际操作问题或者实际上无法操作和实现,那将无非是一种煽情,和“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与“人生来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之类的命题毫无两样。
      
         法 治   
         哈耶克在第二部分中集中讨论了自由与法律。其中有不少重要的、富有启发性的然而是自我重复的思想,例如法律与立法的区别,自发秩序等等。然而,令人不满意的是,恰恰是在法律和法治问题上,他并没有什么新的可以称之为他的贡献的。他基本是重述了到20世纪末已经成为常识然而未必真确的一些原则。特别是在第10章中,他似乎要界定法律的特性或者是法治的特性,然而,他的分析就总体说来,没有任何独到之处。   
    


    4楼2010-04-19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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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16 23: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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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A. V. 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1968, pp. 188-196, 提出的法治三原则,大致是,法律必须事先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决定法律适用; Lon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提出了8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公布、不溯及即往、确定、不自相矛盾、可行、稳定和实际落实;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Press, 1980, 基本重复了富勒的原则,增加了规则限制的裁量和官员守法两点   
           〔13〕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葛利亚经过多年司法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法治就是规则之法(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见,Antonin Scalia, “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 56, no. 4, 1989, pp. 1175。 〔14〕这一点,如今——由于法律太多——已经为法律必须可能为人们所知晓所替代。大量的立法,实际上包括律师都不可能完全在不查阅法律的情况下知晓(因此现代社会需要律师,甚至律师也需要律师),更不用说常人了。   
          〔15〕《自由秩序原理》,页194。   
           〔16〕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贾湛、文跃然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页7以下。   
           〔17〕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哈耶克赞扬过的Marbury v. Madison案件;关于此案的背景,请参见,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1期。
      


      8楼2010-04-19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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