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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变造车牌车主被重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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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于2010年8月1日实行。
第二十一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1楼2010-08-06 13: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