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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未成年杀人罪的惩处方式,历朝法律如何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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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最早对“未成年犯罪”的记录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
周朝
在那个时代,七岁以下的儿童即便犯罪,也不会受到惩罚,而是以教育为主。但是,七岁以上再犯罪的未成年人将会和成年人一样受到论处。
《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专门规定了“三赦”的情形:“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将幼小者与老年人和痴呆者一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秦朝
《秦律》对未成年人罪犯制定了一套非常严格的法规。在当时,人们普遍知晓,秦朝的法律执行非常严苛,不会因为你未成年就可以为所欲为。
首先,《秦律》以身高来衡量是否负刑事责任,无论你多少岁,只要身高超过六尺五寸,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显然展现了秦朝法律的严格和刚性。
然而,即使身高不到六尺五寸,也并不意味着免于法律责任。《秦律》还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犯下了死罪,虽然暂时可能不会受到严厉惩罚,但一旦成年后,仍会被追究责任并执行刑罚。#未成年杀人埋尸#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3-25 11:51回复
    汉朝
    汉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曾多次变化,但一般规定的年龄下限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在经学大师郑玄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未满八岁的被视为“幼弱”,“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3-25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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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24 16: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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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唐律疏议》对待未成年犯罪制定了详尽而系统的规定。这一法规将未成年人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针对不同年龄段的犯罪,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于七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下的故意杀人等死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如果犯流罪以下的罪行,可以采取“收赎”(以银赎罪)的处置方式。然而,即便是他们,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值得注意的是,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下死罪,可以“上请”以获得赦免的机会;而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下死罪也“不加刑”,但“缘坐应配没者”除外。
      《唐律疏议》还特别强调,如果犯罪者在犯罪时是幼小年纪,在事发后已长大成人,也应“依幼小论”。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3-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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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统·断狱律》是宋代刑律的重要篇章之一,其中明确规定了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严禁对未成年人进行拷讯,“违者以故失论”。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3-2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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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期,有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让人印象深刻。那就是两个小孩发生了打架,结果其中一个孩子不幸被打死了。县令听闻此事后,将犯罪孩子关进了牢房。到了送饭的时候,发现筷子倒插在饭上,而犯罪孩子却将其翻转过来开始进食。还知道翻筷子吃饭,足以说明他已经明事理了,斩立决!” 这个故事反映了明朝时期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种态度,也凸显了县令主观判断的重要性。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3-2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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