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吧 关注:2,356,300贴子:42,720,857
  • 1回复贴,共1

平安人寿保险纠纷实录(寿险维权参考)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我近期非常荣幸地和平安人寿发生一起保险揪分,正在维权过程中,维权过程十分曲折颇具挑战性,过程中平安人寿以高度敬业的骗保精神不断花样翻新善意阻挠本人维护自身权益,罔顾事实无视保险法明文规定利用其作为从业者的优势地位蓄意欺诈,完全丧失诚信丧失职业道德,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现将维权过程实录如下并在线更新,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
事情的背景是这样的:我老婆在2013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办了一份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的终身寿险,当时保险行业很乱(其实现在也乱),保险业务员都是找熟人朋友推销,老婆也是碍于情面办的这份保险。平安人寿业务员忽悠我老婆代我在被保险人处签名,所以这份保险合同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我老婆签字。
这份保险每年缴费8千多元,对我们家庭收入来说金额不大,而且我工资一向全交从不查账,所以我那重合同守信用的好老婆就傻乎乎地一缴缴了11年,直到今年7月份。
按合同约定7月底又到了缴保费的好日子,可因为近期花销有些大,我那重合同守信用的好老婆发现用来自动扣费的卡上周转不过来,就和我说了这个事,让我给她卡里转账。我这才看了保险合同感觉她就是被坑了11年,虽然已经是亏了但继续缴费只能更亏,我就准备退保也咨询了业内的朋友,认为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回已缴的保费的。因为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中对这种情形有明文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投保金额,否则合同无效。”当然,第三十四条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办理寿险是不受第三十四条约束的。
基于我对该保险合同不知情,且保险合同确认书中被保险人不是我本人签字的事实,而且有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法律依据,我于7月11日与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进行了初次沟通告知后者这份保险合同中我存在被侵权的情况,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退还该保险合同下投保人已缴纳的全部本息。
接下来,我一步步见证了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和平安人寿总公司的无耻。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8-18 19:50回复
    需要了解维权过程的可以移步小红书,那边写得很详细,平安人寿各种缺德无耻的套路。在小红书上会同步更新,不想搬运了。目前协商——破裂——投诉——再协商——平安耍赖——申请调解中。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8-29 17: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