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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田成有法官的 “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原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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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度娘


1楼2011-07-18 11:06回复
    种两年红薯再作法官
    ——论田成有法官的 “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作者:野猪吃老鼠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发出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等等言论。
    李昌奎案,也被称之为"赛家鑫"案,说他赛过药家鑫案,一点也不为过,药家鑫伏法了,他却死缓了!只是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自首情节,照理推论,药家鑫案中,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那么,药家鑫案不就判错了,难道药家鑫是枉死的吗?这种司法系统中,自打耳光的情况不多见,尤其是那位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法官李林,要这么判,还真得有不少勇气,而后来被推出来,作了以上言论的
    田成有副院长!那可就不是有勇气了,那是胆大包天!
    首先,田成有提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李昌奎没有做出什么天怒人怨人事情来,谁会对他喊打喊杀?他的杀人手段与药家鑫相比,是否更加残忍,我不予对比。但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一个19岁的无辜少女被奸杀和一个3岁儿童被活活摔死的结果!看到这种结果,你让我(之所以没用“我们”,是因为本文仅代表我自己的言论,我代表不了大家)拿什么去冷静一下,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不是你口中的宣泄情绪的社会,这是谁在宣泄情绪,李昌奎用锄头猛击少女头部的时候不是宣泄情绪,将3岁男童的头猛烈撞击铁门不是宣泄情绪,最后,怕人家不死的时候,还用绳子将两人脖子勒在一起后扬长而去也不是宣泄情绪。网民们在面对如此暴行,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就成了宣泄情绪,话一出口就如此上纲上线,田大人还真是深知为官之道啊!我们正因为懂法,才会把伸张正义的希望放在了法院身上,但是我们却有话语权,难道看到杀人犯喊个打,喊个杀也不行吗。至于“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我的李大人啊,貌似那个年方19岁王家飞不是生命,3岁的王家红不是生命,只有他李昌奎才是生命了!就他可以轻易草率的去杀人,然后去做个连死者家属也不认可的自首,法院就不能够再去“轻易草率”地将他绳之以法了吗?
    第二,他提到的“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许,这句话的初衷,是被上级领导推出来做来做了挡箭牌的不甘,如果真有不甘,不妨可以向人家武安发改局马禄昌先生讨教一下,背背书就完事了,何必多说多错呢!你要求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判决不予肯定、不予认同,就成了你口中的不理智。请问阁下,要我们做到什么样的理智,要我们去当埋头闭耳,从不过问的顺民和良民吗?什么叫“公众狂欢式”。当年打土豪,斗地主不是“公众狂欢式”,现在只要求对滥杀无辜之人进行依法惩治便成了“公众狂欢”。也许,在你的眼里,法院早已是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说什么,做什么,都是你们说的算了,公众的意见,公众的要求,只要不顺你意的都已经成为你所谓的“公众狂欢”和“对法律的玷污”了。究竟是谁在玷污法律!
    第三,你认为“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那是十年以后,十年以后的事您都知道了,您干脆改行当算卦先生得了,在下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了哈!我们是这个时代的人,十年后的会有什么样的思想意识,我们也不知道,也许真如你所说,观点的不一样。即使如此,现在你也不能就这么把责任推到十年以后,如果群众有什么不同意见,你就往十年还是百年以后推,我们还搞什么发展、建设,反正都十年以后都会有变化。我们是要为后人着想,所以我们在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但是光说十年以后,还是百年以后,没有认清现在,着眼现际,那做出来的事,恐怕也是很不着调的事。
    最后,田大人提到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也要为10年后树立“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您如果生在明朝,那您和潘汝桢大人肯定能尿到一壶里,指不定,提出为九千岁造生祠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就可以交给您了!如果善不能赏、恶不能罚,这样突破了道德底线,置民众的呼声于不顾,枉法裁判的事例被做成了标杆和典型,恐怕到了十年或是百年以后,也会和魏公公生祠的下场没什么两样。索性,您这标杆还没立起来,就被省检察院一纸再审决定书给拍倒了,否则,这葫芦案一成,还就真成了反面标杆,任人唾骂、遗臭万年。
    所以,奉劝田大人一句,回家种上两年红薯,学会了倾听民间疾苦,回头再重操法官之业,休要做了红楼梦中的那个葫芦僧!
    


    2楼2011-07-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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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0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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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来自药吧的兄弟们致意!


      3楼2011-07-1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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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一一拜读大家的回贴,在这里感谢大家的支持!
        看到253楼的时候,一位叫“杨枭19900714”的网民,对我发出质疑!
        贴子一开头就否定我的法律知识,认为我不知道什么是现代法律的精神!接下来的法律扫盲,也令我着实受教!
        正如杨枭所说的第一点,有自首情节,是不是有自首法定量刑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就可以将死刑改判死缓?在这里,我分析一下,同药家鑫案相比,同样有着自首情节,为什么药家鑫能判死刑,因为法院认为药家鑫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这里就可以看出来,自首情节是针对社会影响较小,动机、情节较轻的犯罪身上适用的,并不适用药家鑫。同理,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却因为手段残忍,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所以不能适用。
        其次,杨枭所提到的“激情杀人,社会危害性小于蓄谋杀人”,在这里,我给你扫扫盲,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三者失其一,即不构成激情犯罪。按照这三点,如果说,第1点上,王家飞还有可能对李昌奎进行刺激,而引起李昌奎情绪强烈波动的话。那么,三岁的王家红是怎么刺激到他的,又怎么能够去刺激他。所以第一点就不成立了。再来说第2点,如果李昌奎真的失去理智的话,还能够在确认遇难姐弟未死之后,用绳索将二个脖子捆在一起,然后扬长而去,如此冷静作案,丝毫没有杀人后的惶恐和不安,这是失去理智和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表现吗?所以第二点也不成立!第3点,李昌奎能够对少女奸杀来看,激愤有没有无从考证,但禽兽一般的亢愤肯定是有的!这第三点无从考证!但即使成立了,前两点的不成立也就推翻了激情杀人的依据!
        再说“药家鑫是在一片喊杀声和欢呼雀跃声中倒下的”,这我个人一点也不否认,从药家鑫二审判死刑后,有人在法院门口放鞭炮就可以看出来,如果说这就是“公众狂欢”,那么,当前抗战胜利、建国以及每每大事庆典上,举国欢腾时,算不算是“公众狂欢”。如果,你硬要将“公众狂欢”这个名词按在我们头上,那好,我估且认了,公众之所以要狂欢,也是因为他们心中的正义和不平能够得到申张,作为群众,难道连基本的话语权都要剥夺吗!
        第三,他认为我给司法程序带来的巨大压力,司法程序被社会任意左右,这是最为可笑的,法律,就是要为人民服务的,如果没有足够的监督,执法人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下达的判决还会是正义的吗?正因为有人群众的监督,才促使着法官们在判决时,要更加公正廉明!如果真要说民意会给司法程序带来巨大的压力,那也是正面的压力。在他所说的专业律师和教授,他们熟读法律条文,可以很好的应用法律,像是看过的一个电视剧里的台词:“法律就像一条狗,养的好人,让他咬谁说咬谁!”这话说的不中听,但道理是对的,法律专家、教授们,想要不让他死的话,一定能够找出不该死的理由,但同理可证,若想让他死的话,也能找出必死的理由!所以大可不必在这上面纠缠了!
        最后,如果能让作为法学人士的你感到悲痛,却能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感到高兴的话,这值了,很值!
        


        432楼2011-07-18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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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466楼 ksjafhlk
          第一、从法律角度看,田有成才是错了,刑法内容关于这一块的内容,我在药家鑫吧里都已经说的快烂熟了,现在已经不想多说了!你说的没错,“死刑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杀人偿命 是旧思想”!废除死刑是我们的最终目标,但是,鉴于中国目前犯罪率高企、社会伦理体系基本瘫痪的现实,要走到这一步,我们还要走很漫长的道路。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死刑存废跟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发展阶段息息相关,当前围绕死刑的争论本身就体现了社会进步、民智提升。中国在司法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贸然废除死刑,势必刺激犯罪率的大幅上升,进而成为中国社会的巨大灾难。终止死刑,只能是一个终极目标。
          第二、长期以来,中国人就有“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如果有一天“杀人”不一定“偿命”时,那是不是就会天下大乱呢?反过来说,如果每个人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生命的同时,都能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生命,那么就不会发生侵犯他人权利和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自然也就不需要死刑了。
          第三、你说我是感情的宣泄,我不排除这种发文的动机。但是,看到这样不公正的社会现像的时候,难道你能一点感觉都没有吗?我们是人,有感情的人,作为一个社会人,就应该有道德感,而不是生搬硬套,外国的一些案件事例,或者是用未来的标准来对现在的行为进行限制,例如说,也许百年后会完全废除死刑,但现在没有,不能因为百年后可能会废除,而现在就开始停用死刑,这才是对社会发展的不负责任!
          中国正在做的,是在减少死刑,但还没到完全废止的程度,像李昌奎案件,属于性质恶劣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就不适用轻判条例。
          此复!
          


          497楼2011-07-1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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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说我不懂法律的网友们,我从未说过我自己是法学专家,我一直是在用现行的社会道德和现行适用的法律条文在发表言论!
            也请以后自称是法学专家的一些网友注意
            因为,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有待提高,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也在逐渐的修正,如以前出台的“流氓罪”等现在已经完全废除了。随着社会的继续进步,死刑的减少和废止也是大势所趋。但是,为什么现在不能马上就废止死刑,这与社会的进展是息息相关的,如果贸然废除死刑,对社会治安面的冲击是十分巨大的。
            如果认为十年、或者百年以后可能废除死刑的,请不要把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随意加在现行的问题上,社会是循序渐进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如果硬要用未来未知的理论来研究现在的案件,这么做反而是一种倒退,还记的我在正文中说的内容吗:“没有认清现在,着眼现际,那做出来的事,恐怕也是很不着调的事。”(第三点最后一句)
            


            507楼2011-07-19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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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第556楼,杨枭19900714
              社会喊杀声为什么会这么高?
              如果处理方式依法、合理,至于呼声这么大吗?
              再者,在你认为,法院处理案件就不应该有人监督吗?
              群众对判决不公提的质疑和对杀人凶手暴手的愤慨错了吗?


              558楼2011-07-1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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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承认,我又宣泄了!


                560楼2011-07-19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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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0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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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559楼 杨枭19900714
                  你说“没有废除死刑不代表可以滥用死刑。”
                  你指的“滥用”是指该判死刑的时候不判吗?


                  569楼2011-07-19 10:32
                  回复
                    呵呵,淡定、淡定,都说是讨论了,你怎么也开始用人身攻击了,
                    我不反对别人说话带脏,因为这是有的人说话习惯,就像我自己,平时说话遇尔也会带个“他X的”!
                    不过少用人身攻击就是了!


                    577楼2011-0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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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兄弟,有激情,如果看到不平事,连个“他X的”都不敢说,那还叫人吗!
                      不过少用人身攻击吧!
                      骂别人,气的是自己啊!


                      579楼2011-07-1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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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我淡定了,成和事佬了!


                        580楼2011-07-1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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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倒是,算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合理的地方吧!
                          死缓,就像一片电视剧里毒贩头头对小喽罗们的教育:“为什么咬死不能招,因为一招,你我同归于尽,不招,大不了判个死缓,在其他方面,争取个立功表现,变成有期,如果走走关系,你连号子都不用蹲!”
                          可见死缓很让人无语!
                          以上内容不针对本案,只是纯宣泄!


                          593楼2011-07-1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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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自首情节可作为轻判条件,
                            但也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
                            药家鑫吧里,我和人磨这个嘴皮子都破了,还是这个问题!
                            通俗一点说,自首情节只能算轻判的理由,但是如果情节过重,再轻一点也还是死刑!


                            598楼2011-07-1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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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1 0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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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559楼 杨枭19900714
                              你说“没有废除死刑不代表可以滥用死刑。”
                              你指的“滥用”是指该判死刑的时候不判吗?
                              该案适用的条例为:死刑条款中的“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


                              612楼2011-07-1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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